青海试行探索民事行政案件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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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会签《关于调阅民事、行政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探索民事诉讼案件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是2019年7月中央政法委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作出的部署要求,有利于拓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广度、深度,省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将“探索民事行政案件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
《规定》明确,青海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根据办案需要,可以直接调阅相对应的同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卷宗正卷和副卷。《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材料的,应当由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持加盖院印的《调卷函》到人民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办理,人民法院内部审批手续由法院调卷人员一并办理;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已经办结尚未归档的案件卷宗时,人民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催告相关人员在20日内将案卷归档,并在归档后5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调阅手续;现阶段人民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以纸质卷宗为主,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网络对接的方式实现电子卷宗调阅,相应的电子卷宗调阅手续在网上直接办理;人民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之日起,应当3个月内予以归还,需要继续调阅的,应当重新办理调阅手续,续调期间不能超过2个月。《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借阅卷宗期间,严格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诉讼卷宗安全,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判、检察秘密、或者改、损毁、丢失卷宗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规定》围绕诉讼卷宗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对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调卷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起到重要指导作用。下一步,青海省院将督促各级院严格执行《规定》内容,在办案中积极探索积累正副卷一并调阅好的经验做法;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沟通联系,确保《规定》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