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破坏环境,谁赔偿修复!天津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5日发布了8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涉及非法熔炼导致地下水严重污染、污水处理公司违法处置工业废液、非法开采地热矿产资源等。
典型案例一:李某、郑某某在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某厂院内非法从事拆解、粉碎、熔炼废旧电瓶等活动。经监测,所排废液含铅、镉等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上百倍,造成所在区域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污染清除费、损害恢复费等共计25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定,二人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是天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弥补了违法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典型案例二:天津某污水处理公司成立后拟从事污水处理、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经营事项,其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处置和储存工业废液,并因废液溢流造成附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受损。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承担环境损害恢复费用715万余元。
该案为天津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治污者造污,教训深刻,在社会环境治理方面具有典型教育意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钱海玲介绍,2019年,天津法院新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258件。其中,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新类型案件均呈上升态势。天津还将重点关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记者白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