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额回报去投资,谨慎血本无归
李某之前在云南做腰果和农副产品生意,赚了一些钱之后回来想专门做农副产品生意,于是在2011年11月成立了黑龙江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种植和养殖为主,经营农副产品,法人是其本人,公司都是其一个人在管理。后来公司资金短缺,为继续经营,李某想到了一个办法,即在外地成立起分公司向外进行集资。于是,李某在哈尔滨市、福州市、呼和浩特市、合肥市、无锡市五个地方成立了分公司,而王某就是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黑龙江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组织业务员来呼和浩特市组建业务团队并设立呼和浩特分公司,由贺某(已判刑)、王某作为呼和浩特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呼和浩特市365bet注册官网_365bet备用在线_如何下载365app软件某广场,以黑龙江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黑龙江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名义,投资蔬菜大棚项目,并给付高额回报及赠送礼品等方式,多次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从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240名集资参与人集资损失6510800元。
作为黑龙江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王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王某迅速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的个人非法所得均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无力退还。
近日,本院以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
天上掉馅饼?
不存在的!
广大群众要冷静对待“高额回报”
“快速致富”的诱惑,
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谨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多留个心眼,
守护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