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挽回
2018年7月,小王通过朋友李某介绍来到某装修公司,因为公司的经理是李某的亲戚,又有朋友介绍,所以小王在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开始工作,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小王跟经理提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经理说“你是李某的朋友,在我这你就放心工作,不会亏待你”,碍于面子,小王也就没有再提过签订劳动合同的事,而经理也对小王照顾有加,并每月按照约定支付小王的工资,一切看似美好。然而在2018年11月,小王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胯骨、右肱骨骨折,身受重伤住进医院。经理在小王住院期间探望一次并给了小王五千元的慰问金,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表示,高额的治疗费用超出了小王的承受能力,于是小王向经理提出装修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认定小王的受伤为工伤,为其支付医药费,然而此时经理却以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不属于公司员工为由,除出于人道主义给与小王五千元慰问金外,拒绝为小王支付医药费。小王走投无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小王的工作受到装修公司的安排,由装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双方事实存在劳动关系,装修公司应赔偿小王相关费用及医药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检察官寄语: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无用工事实,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律责任;劳动者也应注意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能图一时方便而忽略签订劳动合同,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