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刑3年到无罪释放,这起“反杀案”为何“反转”?
面对前来持刀挑衅的前员工钱某,保安部主管马某手持金属杆,和同事朱某一起上前制止。混战中,钱某头部被打中,不幸身亡。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朱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不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朱某有期徒刑6年,马某属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从判刑3年到无罪释放,中间发生了什么?
前员工持刀挑衅,保安主管挥杆制止
事情还得从2018年5月说起。
2018年5月16日上午7时30分许,浦东某购物中心保安朱某发现有人把共享单车停在了购物中心门口,便上前想提醒对方把车停到边上。到了跟前,朱某发现对方是已经离职的保安钱某。因为工作不认真,2018年1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钱某续约。
钱某对此心怀不满,时常酒后到购物中心寻衅滋事,朱某闻到钱某身上又有酒气,便不再搭理。不料钱某反倒不依不饶,两人发生口角。
在监控室看到两人起了争执,马某便和另外两名保安赶来,将两人分开。钱某扬言回去拿“家伙”,让朱某等人等着。马某并未在意,还和钱某打趣,问他回去要拿的是飞机还是大炮。
当日上午7时58分许,钱某来到了购物中心监控室。当时监控室里有三男四女共7名工作人员,马某和朱某均在场。钱某突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持刀走向朱某并作出挥刺动作。监控室里顿时大乱,马某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约2米长的金属杆,将钱某赶出监控室。
到了门口处,马某见钱某手中的水果刀已经被打落,便扔下金属杆,扑上前想将钱某制服。两人正厮打时,朱某也手持一根木棍赶了上来,朝钱某脑后打了两下,钱某被打倒在地。民警赶到现场后,先将钱某送医处理。钱某因被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几天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看了卷宗,法援律师决定作无罪辩护
钱某死了,马某和朱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持械、马某采用拳打的方式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两人有自首情节,又能赔偿钱某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减轻处罚。于是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两人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为家境困难,二审时马某已经请不起律师。一中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马某提供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凤阳为其辩护。
“马某对罪名无异议,仅认为量刑过重。但我看了卷宗之后认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陆凤阳说,综合各方证据,他决定为马某作无罪辩护,并在会见时告诉了马某,“他没说什么,但能看出来不抱什么希望。”
陆凤阳说,考虑到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晰,二审时,他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对马某和朱某的发问上,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清晰直观地展现两人当时的真实想法。
“你为什么会丢下手里的棍子,扑上去空手搏斗?”
“如果我想伤害钱某,直接用金属杆打他就可以了,就是不想伤害他,又怕他再捡起刀子伤害我和其他人,才徒手将他控制住,等警察来处理。”面对陆凤阳的提问,马某回答。
陆凤阳在辩护词中指出,马某用棍子将钱某手里的刀敲掉后便扔了棍子,可以看出他的本意只是制服钱某,如果有伤害的意图,就不会扔了棍子。因此,马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一审对案件的定性错误。
此外,陆凤阳认为,马某和朱某不是共同犯罪,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人在事前、事中均没有伤害钱某的意思联络,致死的那一棍马某也不知情,只是看到钱某倒在地上,身边只有朱某,才猜测是朱某打的。”陆凤阳说,虽然朱某确实有帮助马某的意图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马某对此毫不知情,属于“片面共犯”,按照法律规定,片面共犯中不知情的一方不构成共同犯罪。
反转!二审改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朱某、马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具体到个人,法院认为,朱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当他手持木棒冲出监控室时,钱某手中的尖刀已被打落在地,且处于弱势状态,其人身危险性已大大降低,此时朱某采用强度较小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挥舞木棒连续强力击打钱某头部两下,造成钱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365bet注册官网_365bet备用在线_如何下载365app软件
至于马某的行为,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其属于正当防卫。马某见钱某的刀已被打落在地,遂将金属杆丢弃于地,赤手空拳与被害人扭打在一起。这一行为表明其防卫行为具有节制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钱某的刀被打落后,并没有立即停止反抗,而是继续与马某缠斗。此时,不能排除钱某重新捡起尖刀,或者随身还携带有其他凶器的可能。因此马某与钱某搏斗,意欲将其彻底制服,是防卫行为的合理延续。对于检察机关认为马某和朱某系故意伤害共犯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一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朱某有期徒刑6年,马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