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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乏力恐成“恶逆变” 治理家暴三大难题待解

        2020-01-15 10:52:47来源:半月谈  责任编辑:王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家暴如何治理?三大难题待解

        导读

          一段时间以来,家庭暴力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与之相关的多个话题持续发酵。半月谈记者采访发现,家暴治理面临调查取证难、惩治震慑难、预防矫治难三大难题。公众普遍期盼全社会进一步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尤其是加大治理家暴问题的力度,健全反家暴的社会干预模式,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安定。

        反家暴乏力,恐成“恶逆变”

          近年来,我国反家暴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一大进步,但与现实中的家暴数量相比,仍显微不足道。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女子公诉办案组检察官孙咪咪认为,家庭暴力在我国广泛、长久存在,主要原因既有“打老婆天经地义、揍孩子合情合理”等传统观念,也与过去法律制度上的长期缺失有关。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术语,被写入全国性的法律,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并没有为刑事法律所引入,反家暴缺少有效的强制执行力。

          相关专家认为,家暴行为既影响家庭和谐,更易成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导火索,值得警惕。一些家暴受害者因家暴致伤致死,还有部分受害者由于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救助,最终发生“恶逆变”,将施暴者杀害,不仅葬送了一生,更留下孩子无人照管,父母无人赡养,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剧。

        三大难题待解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结束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曾长期推动该项立法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认为,反家暴法颁布施行3年多来,社会公众的反家暴意识逐步提升,许多家暴受害者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恶性家暴事件发生量有所减少,但反家暴尚需破解多道难题。

          一是受害者调查取证难。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家庭暴力须由受害者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报告等多项证明材料,但在实践中完成这些取证难度不小。一些行政机关不配合出具证明,致使部分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干预,维权无门。

          重庆市两名长期从事家事案件审理的法官告诉半月谈记者,家暴案件中调查取证难是一个普遍问题,这也导致实践中家暴案件的认定率明显偏低。

          二是施暴者惩治震慑难。反家暴法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亦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公权力介入家暴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在执法层面临困难。

          “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谁来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权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导致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上述法官表示,实践中他们通常只能委托村委会、居委会代为监督执行,但执行效果无法得到保证。

          三是预防矫治难。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彭静表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加害人,均需持续向他们提供保护或矫治服务,帮助他们慰藉心理创伤、融入社会或矫正行为,但基层缺乏法律援助人员、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反家暴法中明确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支持,但执行并不乐观。“如果社区有人做这项工作,受害者往往就不会简单诉诸网络或采取其他极端方式寻求解决。”孙晓梅说。

        多方合力针对性治理家暴

          孙咪咪、孙晓梅、彭静等人建议,治理家暴问题亟须多方合力,加强针对性治理。

          首先,要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一方面,要强化反家庭暴力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的庇护所制度。反家暴法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紧急庇护制度,针对现有庇护所运作情况,应着重加大经费、人员投入,通过培育、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中介组织,为女性提供法律、医疗、心理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性专业援助,重点加大农村地区庇护所建设力度。

          其次,要进一步细化责任,解决家暴案件取证难。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家暴事件积极劝阻调解并积极报案,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治疗记录,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处理家暴事件并调查取证。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当前家暴发现难、处置难、取证难的问题。对此,应当明确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和个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通过责任细化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最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和法院定罪量刑阶段,应本着有利于受暴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家暴认定标准。最高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厘清法律模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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