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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人如何愿出庭敢出庭?细化过程保护 

        2019-10-17 15:06:19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重新确定必须出庭证人范围

        加强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运用

        规定亲属免证允许自愿作证

        不断完善证人出庭保障机制

          10月14日,备受关注的孙小果再审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员申请了两名证人远程视频作证,一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就孙小果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出庭意见。法庭依法保障了证人的隐私权。

          证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影响到审判机关对案情的认识乃至判决结果,在补强指控证据、防范冤错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是其中重要一环。

          然而,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如何提升证人出庭率?多位司法实务人士和专家学者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建议。

        证人出庭率整体而言仍较低

          目前,就全国而言,证人出庭率整体仍然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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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2018年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审判白皮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理一审、二审刑事案件4049件,有证人出庭作证的45件,占比1.1%。

          山东法院以2016年至2018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为样本,对证人、鉴定人出庭情况进行专题统计分析发现,证人、鉴定人出庭案件共693件,出庭率仅为0.32%。

          “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是庭审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吕红兵认为,上述规定赋予了法院较大的权力,法院一旦拒绝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就无法在庭审中对证人进行询问,进而影响辩护作用的发挥。

          “证人不出庭,法庭依据控方提交的书面证言对事实予以认定,使辩方丧失了对证人当庭质疑和反驳的机会与可能,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可能沦为形式,程序公正亦难获得体现。”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说,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否则,证人所作书面证言的真实性难以保障,部分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明,存在导致案件发生实体错误的风险。

          为此,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明确要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不断加大证人出庭保障力度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以前不少法官对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并不高,因为证人出庭让庭审程序变得复杂,增加了庭审时间,影响审判效率。”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3年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砺兵坦言,司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让法官必须做出改变。

          近两三年来,不管是刘砺兵个人还是朝阳法院承办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都呈上升趋势。最近这一年,他本人办理证人出庭案件10件,约占办案总数的5%。

          刘砺兵认为,证人出庭率的上升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的办案理念不断更新,更加注重直接言辞证据;司法责任制倒逼,法官要对承办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新类型案件和复杂案件越来越多,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增加;法院对证人出庭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刘砺兵介绍说,近年来,司法机关积极探索证人出庭权益保障制度,出台证人出庭规范性文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对证人出庭保护的合力;设立专项资金,确保证人出庭经济补助落实到位;尝试通过技术手段对出庭证人的模样、声音等进行特殊处理,保护证人信息及人身安全。

          为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各地不断探索证人出庭作证新方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发出证人保护禁止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建成特别作证室,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技术手段保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浙江温州法院大力推进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近年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断提升,曾被最高法工作报告点赞。在审理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4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其搜查、扣押毒品的经过,为保护侦查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4人均在远程作证室用视频方式出庭作证。瑞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陈某受贿案中,患病在医院医治的行贿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作证,对法庭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起到关键性作用。

        细化保障证人出庭配套措施

          证人出庭率整体较低的原因有哪些?

          刘砺兵分析认为,一方面,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既有人情社会的考虑,也有利益及风险的衡量。这无可厚非,法官受到当事人威胁、报复的情况都不鲜见,何况证人。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比如实践中,法官让目击者出庭作证往往要做大量工作,对于坚决不愿出庭作证的也无可奈何,因为刑诉法中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几乎没有被激活过。

          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对证人出庭制度形成支撑。郑曦认为,要改变当前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困境,应通过重新确定必须出庭证人的范围,明确证人无需出庭的案件类型,加强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运用,规定完整的亲属免证特权并允许其自愿作证,完善证人保护和经济补偿等证人出庭保障机制,将伪证罪的适用限于故意作出的庭上伪证等六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对这项制度加以完善,从而符合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五项具体建议,呼吁“两高”采取有力措施,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这五项建议是:尽快出台证人出庭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人强制出庭、补偿、保护等一系列制度;明确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明确“关键证人”概念;建立证人出庭权利保障配套措施;完善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刘砺兵认为,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中央政法各单位应联合出台法律文件,明确各自职责;各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由专业化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包括对证人的保护、补助以及出庭作证指导服务等;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提升法治意识。

          “对于定罪量刑争议较大案件的证人,法院原则上应当安排出庭作证;这类案件中,如果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法院原则上应当准许,对于不同意出庭的,法院应当出具文书说明理由。”吕红兵说。

          吕红兵建议,规定证人出庭的条件,按照普通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等将证人进行分类,根据证人所属类别制定不同的出庭标准与依据;推行视频作证,细化证人不出庭的处罚措施,明确出庭作证调查程序,从而进一步提升证人出庭率。

          细化过程保护打消证人出庭顾虑

          不想出庭、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一直以来,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一个难题,也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亟待破解的问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庭长严剑飞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证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无外乎两个原因——出庭的必要经费无法保障、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2018年9月,广州市扫黑除恶办牵头,组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研究制定出台《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试行)》,明确证人保护对象、启动程序、保护评估程序,构建了系统化、合理预期性的证人保护措施,并将证人保护工作所需经费、装备等相关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证人保护规定实施一年多来,通过落实保护证人的各项措施,群众敢于揭发检举、勇于指认作证,广州几家法院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已提升到3%左右。

        补足证人事前保护

          不久前,广州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时,对相关证人做了证词收集工作。

          “以往,证人证词囊括在一本大案卷中,辩护律师阅卷时,证人的名字、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一览无余,个人信息暴露,证人就存在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天河公安分局相关办案人员说。

          而此次办案,根据证人保护规定,警方专门接送证人至特定地点开展询问取证工作,其间避免与本案无关人员参与,并对证人的个人情况和证言材料单独立卷,与其他案卷材料分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这样严密的保护措施,一直延伸到审查起诉、庭审的全过程。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分别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然从实体和程序上都作了关于保护证人的规定,但属于事后救济,只有证人人身安全遭到威胁甚至实质性伤害后,才对侵害人采取措施。

          “证人无论在审前、审中或审后都有可能遭到威胁报复。因此,证人保护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程序中。”严剑飞认为,针对不同阶段的证人保护工作,应当规范程序、统一执行标准。

          证人保护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证人保护进行了系统的细化规定。每一个阶段,对应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都必须把证人保护的必要性审查做在前面,及时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及其程度等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决定。一旦评估认可证人保护的必要性,一整套保护措施将立刻跟进。

        推动以审判为中心

          9月3日,广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教授谢某某杀害该校科研处处长罗某某夫妇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鉴定人作为证人出庭,证实了案发时谢某某的精神状况,显示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证人证言在某些案件里对于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至关重要。以本案为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严剑飞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庭审过程实质化,这离不开以证人为代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2016年6月,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从视频开庭获得启发,利用相关数字设备,为相关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设置视频作证室;尝试推出微信远程视频作证,证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刷脸验证进入庭审直播,无需亲临庭审现场即可作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候庭场所,出入法庭均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通道,直接进入法庭内经过模糊处理的专设席位。采取司法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作证完毕后,安排他们先行离开法庭。

          变更住所和姓名、对证人询问的视频音频资料进行技术处理、给出庭证人安排专门通道……证人保护规定推出的一系列创新举措,细化了保护流程,进一步保障证人的安全,形成公检法多方联动保护机制。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证人保护仍存在多头管理,分散执行的现象。

          为促进各有关机关、职能部门不同保护措施的协调和衔接,证人保护规定明确了各部门的保护手段、措施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证人保护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案件的同时,与公安机关办理证人保护的衔接手续。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证人保护措施并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案的同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证人保护的衔接手续,以保障证人的保护措施在案件不同阶段的连贯衔接。

          一旦泄密导致证人受到伤害,对涉嫌保护不力的相关办案责任人将严肃问责。除了公检法各自的责任追究机制外,检察院还承担侦查监督之责。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现应当受到保护的证人没有得到保护的,或者发现有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适用证人保护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证人在法庭上履行完作证义务后,其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后续保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尝试建立证人回访制度,特别是在涉黑恶案件中,由经办人对案件证人以电话、填写问卷等方式抽查回访,在证人人身及其他权利未受到侵害时起到预防性保护作用。当证人人身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启动事后保护程序,避免其受到进一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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