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司法统计的调研
司法统计是指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对法院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活动过程的总称。司法统计是一种以数量表现、数量界限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实施情况和社会矛盾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把握工作全局、推进法院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现状
1997年之前,法院司法统计主要是以手工操作为主,由人工清点立案卡片统计收结案件情况各项指标。199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司法的指标体系不断进行改革。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渗透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司法统计工作由单纯收集统计资料上报统计报表变为全面参与案件审判质效管理,刑事报表的格式从以往的有限封闭式改为现在的无限开放式,民事案件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设选择性列项,这些改革使法院司法统计报表比以往信息容量更大,更能全面反映法院的审判工作。随着信息化和网络的发展,司法统计工作由原来单纯的手工报表制作发展到现在通过系统数据采集进行统计分析自动生成相应报表,并通过网络上报给上级法院。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的投入使用实现了及时录入收结案信息,与质效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通过质效管理系统的统计分析,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评估审判质效,分析计算出质效指标生成相应报表。从报表中挑选出反映审判管理情况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通报,据此评估本院的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认识不足、缺乏重视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很多干警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他们看来,司法统计工作就是简单的数字加减法,而不知道司法统计工作不仅包含了统计学、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包含着许多的法律知识,枯燥的数据后面蕴藏着丰富的内涵。在人员配置上,司法统计没有专门机构,一般归于办公室或审判管理办公室下,且人员中专职人员少,大多为兼职。统计员身兼数职,工作繁忙,极易出现统计误差;缺乏专业的统计学基础,又没有受过任何专业的培训,对司法统计存在机械统计,创新不够,缺乏思考和研究,对司法统计工作中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制约司法统计工作的发展。在考核机制中,只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惩罚的措施和要求,并没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奖励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工作的积极性也大打折扣。司法统计工作不是简单的数据加减,而是一项精密、细致的工作,只有具备吃苦耐劳和默默无私奉献精神的人才能胜任,好高骛远、华而不实的人是无法从事这项工作的。因此我们也应该给予司法统计人员相应的回报,对那些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的优秀司法统计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让他们找到自身的价值。在干部培养上区别对待。个别法院领导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在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培养上区别对待,往往认为司法统计人员不是直接搞业务的,升迁培养的机会固然要少于业务庭工作人员,因此导致了一些优秀的司法统计人员得不到任用,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了落差,进而造成了人人都不愿到司法统计岗位上工作的局面。
2、 统计项目和指标设置不够合理
各级法院实施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一般都包括审限内结案率,年终结案率,平均审理周期、调解率,上诉、改判、发回率,执行到位率,人均结案率等指标,并且作为法院创先争优和评价审判人员工作业绩的基本指标,与奖惩机制挂钩。客观的说,设置这一制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其中某些指标是否与审判质量和效率有绝对对应的关系,能否客观反映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工作业绩尚值得商榷。比如平均审理周期,首先只以普通程序案件作考核,而不对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评估;其次是一味追求尽快结案,对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言未必是一件好事。例如离婚案件,有些夫妻可能是一时冲动跑来法院离婚,如果主审法官一味求快,不深入了解两人矛盾根源,要促成两人调解离婚可能并不难,但这样势必使得本来和睦的家庭四分五裂。如果暂缓案件的审理过程,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时间和空间,此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就是柳暗花明另有一番天地了。又如年终结案率本是为提高诉讼效率,督促审判人员尽快结案的一项指标,但是有些法院为了处理寄存的案件,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两个月就不再接案,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再如,上诉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为了单纯追求低上诉率在法律规定之外做当事人的“工作”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3、 传统模式下的司法统计
就现在的统计现状而言,最高院汇总和了解的数据均是以报表为核心所提供的数据,是经过汇总处理过的数据。因此汇总数据掩盖了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丢失了案件审理的原始信息,这些信息只能静态地、描述性地反映收案、结案、结案方式等审判方面的浅层情况,不能全方位,动态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和细节。
4、 司法统计职能作用发挥不足
数据是反映实际工作的最基础和最直接的方式,其中隐藏了与工作相关的大量信息,因此,司法统计工作的目的不仅仅为了上报数据,更重要的是要探索如何合理利用数据,发掘其中隐藏的信息,以此来指导审判工作实际,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但长期以来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利用仍有不足,如对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只局限于对数字的罗列和与去年同期的比较,有些业务工作通过横向比较可以看出孰优孰劣,但也看不出究竟哪些指标达到了工作要求,不能横向比较的业务仅能看出与以往比较所发生的变化;在做分析时,没有更深入的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没有对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三、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领导重视程度
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工作全局中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其功用,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故领导应该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让全院干警尤其是参与统计工作的人员端正态度,提高对司法统计工作意义的认识。设立专门的司法统计机构,配置专门的统计机房和计算机打印设备,配备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加强司法统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养和业务水平,保障司法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确保工作的连贯高效。在制度方面,在司法统计工作制度中除惩罚机制外应增加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奖励机制,肯定司法统计工作的成绩,调动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法院负责司法统计工作的负责人,要适时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使司法统计人员感受到领导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视;在干部培养上对司法统计人员给予关注,使优秀的司法统计人员能够在司法统计工作岗位上安心的工作。
2、完善考评指标设置
在统计的方式方法上面,要力求创新,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使质效指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避免仅依靠可以量化的数据来衡量审判工作质量。改变现今只从一头控制指标数值的绩效考核办法,指标的设置必须符合审判规律和法院工作的特点,才能发挥评价的指引、导向作用。考评指标应由 “个案评查”、“司法统计分析”和“社会公众评价”组成三位一体的评价体系,将评估分为法官评价体系和法院评价体系两个层级,以司法公正、办案效率和司法效果为主要内容,评价数据主要来源于个案评查、司法统计报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司法满意度调查等,确保既有客观指标,又有主观感受;既有宏观指标,又有个案情况;既有法院内部评价,又有当事人和普通群众的外部评价,较好地反映司法本质和特点,客观地反映法院和法官的司法绩效状况。杜绝审判管理异化为单纯的考核排名。要及时调整审判管理工作重点,把审判管理的重心放到更好地化解矛盾、满足人民诉求上来。通过考核指标的设置、权重调整,牢牢抓住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关键性指标,使审判管理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诉求。
3、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统计模式
在以报表为核心时,人们仅能获取审判中的浅层的数据信息。然而,人们不仅要了解人民法院一年内审判了多少案件,更需要深入研究这些案件中的细节,这就要求提供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数据信息。我们通过对大量个案的深入分析,探求出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及时的咨询建议。信息是一种资源,案件信息更是研究审判活动必不可少的资源。因此除了死刑数据属于绝密信息外,全国四级法院根据不同权限在一定范围内共享案件信息,统计人员更能够全面方便地使用各种数据,社会研究机构也可以通过适当途径获取这些信息资源,对司法统计人员和研究机构的分析调研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数据支持。
4、强化统计分析
现在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实务方面,重数据,轻分析。虽然每月都会将统计信息上报上级法院,但是却不是每一次都有针对该数据报表的分析报告,统计工作的价值也因此打了折扣。强化分析,是提升统计工作地位的唯一出路。要善于在统计数据上进行深加工,及时发现问题,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写出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文章。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并进行理论深化将转化为调研文章,使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5、 强化信息安全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和网络化对于现行的司法统计工作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在传输速度,规范性,准确率等方面具有手工报表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司法统计的微机化,网络化对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有重要的作用。各地法院在加强网络建设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防止涉密信息的泄露。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计算机技术培训,同时应加强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增加网络信息安全建设的投入。为司法统计工作的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赵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