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调研报告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利益冲突更趋尖锐,健全和完善的司法体制,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司法能力则是体现一个司法体制健全和完备的重要指标。党在十年前就把司法能力建设列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之中,这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决策。经过十余年的不断努力,司法能力建设仍是我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国家机关,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的不断推进,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建设
前言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相继出台,司法能力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司法能力建设高度重视,每年都在部署安排队伍建设工作中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又把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突出出来,将其确定为“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重点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法院干警司法能力有了更高期待。因此正确的理解司法能力的内涵,和如何通过实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尤为重要。
一、 司法能力的内涵
(一)司法能力的基本概念
司法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能力就是指法院整体的综合能力,这里包括领导能力、管理能力、职业能力、保障能力等。本文要探讨的是狭义的司法能力,狭义的司法能力就是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履行审判职责,保护社会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司法权威的综合能力,其本质就是要制定一套符合审判活动内在规律的运行机制,使法官能公正、高效、协调地开展审判工作,法院的司法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总体来说,司法能力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其一,法官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确认、解决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各种基本素质及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其二,人民法院及法官在处理社会各类矛盾过程中对政治观念、国情意识,司法理念及指导思想,群众观点和群众意识的把持能力。这两种能力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司法能力的整体。
(二)司法能力的深刻涵义
从法院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看,以及从法官职业的特征看,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全面的理解。
1、把握大局、服务发展的能力。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具有把握大局、服务发展的能力。一是政治鉴别能力。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官作为法律执行者,决定其必须具备特有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的法官,更需要具备分辨大是大非的能力。法官只有具备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能力,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司法的性质和方向。二是大局把握能力。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具备将审判活动寓于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的能力,也只有具备和发挥出这种能力,审判活动才会有生命力,审判空间才会更加开阔,裁判的结果才会被社会所接受。三是促进发展的能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虽然不是发展经济的一线部门,但是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法官的工作职责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要使审判活动的价值最大化,必须找准审判工作与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妥善审理、调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纷争,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廉洁奉公、拒腐防变的能力。 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人们把法官比喻成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所以,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举止言行的要求和标准比一般公众更为严格,尽量减少社会活动,不涉及商业交易,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形象。法官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法官必须以其宽大的胸怀和坚韧的毅力承受这些批评,尽力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职业道德、精良的职业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 “公生明,廉生威”。克己奉公,一尘不染,是法官的基本素质,更是由法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面对各种诱惑,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抵御能力。只有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好司法权力,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的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精通法律、准确适用的能力。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这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法官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必须是一个理性思维者,并且必须具有在案件事实十分复杂的情况下透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能力。要能够通过对案件的仔细调查分析,果断地做出正确判断。当然,要求准确适用法律,并不是要求每个法官都成为死记硬背法律法条的教条式法官,而是能够在不脱离法的属性的情况下,把案件事实与现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应有的社会价值。
4、善于调解疏导的能力。法官既要理清群众之间不同类型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还要细致入微的了解他们之间思想、情绪、性格乃至和周围的关系;既要明确指出他们因法律行为产生结果应负的责任,还要循循善诱化解他们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对立的心理,善于做好群众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说服的技巧和方法,要懂得更多的人情世故,掌握更多的司法知识,要有亲和力、沟通力,以自己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调解矛盾纠葛,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勇于探索创新的能力。审判工作有着固有的程序和模式,这是由于司法体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审判工作不能创新。在继承前人优秀司法传统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慎重稳妥地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积极大胆地探索审判管理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结合。
6、解决复杂局面的处置能力。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利益的再分配及多元化发展,审判工作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对抗激烈、冲突尖锐的情况。特别是集团诉讼、弱势群体、遭遇事故且涉及切身利益关系的人,处理中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冲撞或不良后果。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科学分析各种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善于观察和预测,运用有效手段,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7、勤奋钻研的学习能力。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法官必须不断学习新的业务知识。而且,时代飞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要熟练掌握适用法律以及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法官只有加强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接收新知识,才能做好相应的审判工作。
8、开庭审理案件、制作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两个关键环节,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庭审中能否控制引导得当、正确把握焦点、查清案件事实,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说理透彻,这也是检验和衡量法官司法能力、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准。
二、司法能力建设的目标
司法能力的建设已经经历了一段时间,从司法能力的内涵来看,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广泛而长远的目标。有一个准确的目标,才能引领我们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因此,我们具体要实现的目标,也是值得我们深刻讨论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目标作简要探讨。
(一)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首要和终极目标。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包括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首先,标准公正是指法律公正。立法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法律规定本身就是不公正的,那么依照不公正的法律所得出的裁判结果也必然是不公正的。其次,结果公正是指案件裁判的公平公正。结果公正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最主要、最直接的目的,是司法公正的最直接体现。只有结果公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与对待,裁判才能被人们自觉遵守。
2、程序公正
马克思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3、司法高效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法律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要高效快捷地实现公正。在矛盾骤增和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常常会延误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让当事人合理怀疑有某些“暗箱操作”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人们对法律和法官的信任,损害了司法公正。因此,应尽快改变现行的审判管理体制,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以实现司法公正。
4、法官中立
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人们往往通过法官中立的形象和表现来直观判断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公正的法官形象极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导致不执行有效判决情况的出现,甚至会引起当事人的上访。法官只有在审判过程中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才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二)司法权威
我国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司法权威并没有真正树立。司法权威缺失的表现是: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官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司法公信受到怀疑和质疑、法院判决“执行难”等。
重树司法权威,是解决目前法院和法官地位不高、有效裁判得不到良好执行的重要途径。树立司法权威,首先要改革目前的相关制度,以保证司法终局性作为制度改革的目标。其次要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党和政府的各级部门及各级领导要自觉维护法院的司法独立。再次要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法院裁判的终局性要求裁判必须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与正义,这就要求做出裁判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深厚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洞察能力。
(三)司法公信
“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 司法公信是法治社会的直接表征和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公信缺失,法治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司法公信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是制度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信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包括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司法机关严格履行职责,进行公正裁判,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信任并对司法结果认可,自觉履行司法判决,司法也就有了公信力。
我国当前司法公信的缺失既有司法系统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原因。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正经历由传统小农经济下的熟人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下的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但支撑陌生人社会的诚信系统并没有完善,由此引发了信任危机。司法公信作为整个信任制度的一环,自然也未能幸免。而司法能力的欠缺、司法体制的不完善也直接导致了司法公信的缺失。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和措施
(一)当前司法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1、整体司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及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与社会期望存在较大差距,部分法官不注重学习,不能认真学习和研究法律规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甚至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处理结果,导致案件裁判错误,损害公平。同时,部分法官规范意识不强,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影响司法的严肃性,损害法院形象。
2、队伍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法官待遇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按照公务员序列确定的法官职级与法官职业特点不相符,干警的职业收入只与行政级别挂钩,干警晋升行政级别相当困难,面对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干警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干得多与少、好与坏几乎一个样。此外,法官职业限制了法官很少有机会像其他机关公务员那样能够顺畅地在不同机关之间流动,因此也很难出现职务的升迁,有效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同时,有些干警事业心不强,纪律观念差,对工作、学习消极应付;有些干警名利思想严重,强调经济利益,对待遇和福利看得高于事业。
3.审判作风不能完全让群众满意
部分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思想不牢固,不能主动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案情,不能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甚至个别干警存在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对群众“冷、横、硬、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态度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同时,部分干警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不能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作用,未能有效地做到调解结案,造成个别案件上访或信访,加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4.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总体而言,法院队伍人数相对有限,不能适应法院工作需要。从干警专业素质来看,法官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不高,大部分缺乏宽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未养成以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的习惯。从人才结构布局情况来看,基层办案一线岗位人才缺乏,专业较强部门的骨干力量相对较少,且存在断层现象。部分法官创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孤立办案,满足于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凭经验办案,盲目适用法律下判,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的不断丰富,快速的发展也使得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人民也更多对法院需求依赖,法律本质的滞后性也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一定的阻碍,因此,时代要求我们不断推进法院队伍建设,从而更好地适应形势任务要求,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期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
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加快调整,法院忠实履行司法职责、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的使命更加艰巨;确保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更加紧迫。依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断提高为大局服务水平。
2、提高认识和把握化解矛盾的能力
法院及法官的使命不仅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纷争,而且要彻底化解矛盾,司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法官要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直达要害,善于从整体上把握案件处理结果的妥当性和公正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3、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
法院及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说话办事,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执法办案,提高深入群众的工作能力。要善于考量社情民意,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心理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社情民意的综合分析和调研,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和最佳途径。
4、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
当前政策法规不断更新,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法官需具备浓厚的法学理论,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凭借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去作出正确的裁判。法官既能够严格贯彻立法意图,又能动地实现裁判,与时俱进,使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本意和社会发展方向,实现法、理、情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建立和完善高效的培训体系
司法能力作为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履职的基础和保证,不仅是对其能力全方位的评价机制,也是对于法官发展方向的要求。正如法谚所述,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司法能力建设应当着眼于法官主体。为了让法官能够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法院内部培训部门必须能够全面地对法官进行教育培训,而这也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现有法官培训体系对于提升其司法能力已经体现出重要的作用。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到2014年,这五年的时间里最高法组织培训各级法院审判人员8.5万余人次,年度培训人数增加约10%。我们还要不断修订法官培训条例、对法官培训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内容形式、保障条件、监督考核等基本问题做全面规定。同时,要突出强调对思想政治教育和司法能力培训,并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四、结语
加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水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支持,同时也需要法官自身的不断努力,需要对相关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法院的司法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新要求、新期待。法官作为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者,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只有不断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才能进一步增强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意识,统筹兼顾公正与效率、案结与事了、质量与效果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