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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调研

        2019-08-27 00:23:42来源:365bet注册官网_365bet备用在线_如何下载365app软件法院  责任编辑:王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一、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民三庭自2011年1月-2015年5月,保险合同案件收案124件,结案114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类案件最多,已审结95件,其中判决81件,撤诉13件,调解19件,移送1件,未结10件。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保险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主要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其中民三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较多。

          1、人身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下列案件类型比较普遍(1)在诉讼前,投保人一般先向保监会进行投诉,经保监会协调处理在退保费方面不是全额退款,导致当事人不满诉至法院。(2)投保人请求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的证据都难以举证,无法支持原告诉讼,这样增加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2、机动车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数量猛增,交通路况复杂,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漠视交通规则等因素,交通事故频发,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后,投保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只认可实际车辆损失,对发生事故的其他必要支出不予理赔。(2)对于免责条款,多数投保人都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只认为在保险条款中用加黑加粗的字体标出,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而在实贱中,投保人一般不会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此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时保险公司为了揽业务,也未尽到告知义务,产生纠纷诉到法院。

          三、在审判实践中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纠纷热点问题

          1、审判标准不统一

          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及《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但保险法是公法是监管保险公司的同时它又有部分条款涉及私法。保险合同立法滞后于保险实践,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的认定标准上不一样,同案各地不同判,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标准不同。

          2、由于保险法将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设定为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保险人在明确说明义务上的做法一直不是很规范,投保人往往援引该条款作为对抗保险人的主要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判断保险人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成为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由于保险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界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3、上下级法官对案件理解上的分歧和处理上的差异,导致案件改判发回重审。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0日,民三庭上诉案件22件,中院改判案件4件,发回重审2件。原告董红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38758元。保险公司上诉中院后,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院认为“碰撞”指与外界发生碰撞,认为我院是扩大了对碰撞的理解。承办人认为“碰撞”有外界,也有自身,本案中投保的是吊车,该车气缸断裂致使车斗砸了本车,这也是一种碰撞,故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支持原告诉请。原告呼和浩特市欣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保险公司上诉后,改判驳回诉讼请求。“套牌车”有好几种情形,两级法院理解不一,造成改判。

          4、现实中,保险公司对于赔偿数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都不愿调解,宁可由法院作出判决,导致调解撤诉案件呈下降趋势。

          四、意见和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构,保证整个行业间有序进行,尽可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2、完善法律法规。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经济高速发展,保险行业在长期高速的发展过程中,积压的矛盾和弊病正在逐步显现。如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监管机构的监督体质不完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缓慢等问题。应加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定,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内容等,才能减少此类矛盾的发生。

          3、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中院应经常组织基层院法官进行交流,把审理中发现各院把握尺度不一的案件拿出来,一起辩理,把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可以提升保险案件审判水平,减少案件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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