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遗产为何要收归国有? 防被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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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问题:
“无主”遗产为何要收归国有?收归国有受到哪些限制?如何妥善处置遗产?
门诊专家: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明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
专家观点: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所有权人生前并未对财产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尽快依法确定财产的权利人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认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设置了特别程序来审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在当前财富不断增加、家庭规模不断缩小的情况下,能够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也在减少,继承主体应该适度扩大;公民个人要建立合理的财产处分观念,如在生前立好遗嘱或者对身后财产作出相应的安排。
对很多人来说,很忌讳谈及立遗嘱或是在生前就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认为“这不吉利”。但是,你知道吗?如果避而不谈或是不予处置,也可能会留下一些问题。
前不久,媒体就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深圳市罗湖区一位老人蔡某膝下无子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拆迁安置房,但生前未就该房产的归属订立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后蔡某侄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该房产份额的30%,并要求将剩余部分房产登记在由其指定的管理人名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蔡某侄女的全部诉讼请求。蔡某侄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定蔡某侄女获得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属于无主财产。
此案件一经报道,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认为,这种分配方式不合理,如此分配会恶化赡养环境。也有网友认为,这是国家在“与民争利”。那么,对于没有继承人又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处理?为什么要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呢?
“无主”遗产为何要收归国有
在前述蔡某侄女继承纠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侄女主张对被继承人蔡某生前扶养较多并提供了《供养关系证明》,还在蔡某去世后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蔡某侄女请求对涉案房产继承30%的产权份额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涉案房产另外70%的产权份额,若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属于无主财产,依法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尽管如此,却仍然有人提出质疑,认为就算于法有据,在情理上也说不过去,认为国家不该“与民争利”。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不能简单地将之归为“与民争利”,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所有权人生前并未对财产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尽快依法确定财产的权利人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则明确指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主要是考虑到防止财产因无人继承或者无人受遗赠而被哄抢、破坏,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该遗产长期处于无主状态缺乏管理而损毁。
遗产“归公”有哪些约束
根据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那么,是不是只要确定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财产就自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了呢?
同样在蔡某侄女继承纠纷一案中,法院指出,对于剩余70%的房产份额,本院将依法向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由其启动“认定财产无主”等法律程序,管理该部分财产。
而据媒体报道,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社区工作人员在徐占武老人去世后,清理老人遗物时发现老人留有18万元存款。社区工作人员在多次寻找和联系老人亲属未果的情况下,安葬好老人,在咨询律师后,申请向法院认定财产无主。沙河口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并按法律要求在《人民法院报》发布了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内,无人认领涉案财产。最终,法院在扣除公告费用303元后,判决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认定,否则就可能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利。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了特别程序来审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啸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在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特别程序中,认领公告发布的时间和地域范围有限,如果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有限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没有看到公告,该怎么办?
程啸指出,在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如果原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的,那么,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如果法院在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期间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程啸说。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要求遗产确属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债务或未缴纳的税款,在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也要以财产份额为限进行清偿;之后,由代表国家的部门、单位或集体组织接收遗产。接收的遗产要制定遗产登记清单造册入账。一般来说,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经过法院的裁判确认更为稳妥。”李明舜告诉记者。
如何妥善处置遗产
记者梳理发现,由于没有继承人生前又未对自己的遗产作出安排而导致的遗产无人继承事件,并非孤例。就在蔡某侄女继承纠纷一案被媒体报道后,有人提出,现有的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应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这种考虑不是没有道理的。”程啸指出,我国继承法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的家庭结构和社会环境决定了很少会出现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故此继承法只规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基本上在三代以内。但随着计划生育的开展,独生子女很普遍,家庭的规模也在缩小,“失独”和“丁克”家庭增加,再加上人们对自己身后财产如何处置的观念不强,如果按照现有的继承法规定,未来会出现越来越多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形。因此,从立法的角度而言,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很有必要。毕竟,从情感上来说,中国人在传统上还是愿意将财产留给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
对此,李明舜持同样观点。他指出,在当前财富不断增加、家庭规模不断缩小的情况下,独生子女社会特征凸显,能够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也在减少,继承主体应该适度扩大,让私人财产不会轻易归公。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人们不仅关心其归属,更关心财产收归国有后的用途。那么,财产归国家所有后是如何使用的呢?
“目前,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没有规定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的用途。”李明舜告诉记者。他进一步指出,尽管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公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其范围必须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从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扶养作用以及不“与民争利”的角度考虑该问题,同时应对收归国有的遗产之用途加以限制,比如用于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等方面。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后,应当限定其用途,即用于公益事业,要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未来,还应该从法律上详细规定财产收归国有后具体的占有、使用、管理、处分的主体和程序。”程啸强调。他还指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公民个人为避免财产归公需要建立合理的财产处分观念,如在生前立好遗嘱或者对身后财产作出相应的安排。他同时强调,我国也应该建立健全个人公益捐赠体系,鼓励个人将财产进行公益捐赠,用于教育科学、环境保护、就业扶贫等领域,造福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