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高效运行和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施行网拍时,对所涉及的拍卖财产的调查、制作视频、照片、文字等材料及上传、有关问题的咨询、引领查看及清点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网拍辅助工作可以拓展办理动产交付、不动产产权变更、竞拍贷款等事宜。
第二条 网拍辅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管理。网拍辅助工作既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第三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全区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四条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发布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的准入条件、程序及相关权利义务;
(二)申请。符合条件、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评审和确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聘请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审,并将确定的拟列入名单库的机构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
第五条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及设施设备等;
(三)具备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监管机制,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能够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四)具有提供视频、图片、文字、VR全景视频等形式的拍卖财产展示能力和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以及电视、广播、户外大屏等渠道宣传、推介拍卖信息的能力;
(五)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法律、会计等固定专业人员;
(六)具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申请入库的网拍辅助工作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
(一)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网拍辅助工作;
(二)自觉服从执行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
(三)不擅自将承揽的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保证利用自有资源和设备完成网拍辅助工作,未经执行法院允许不得使用和接触法院电脑、内网及相关电子设备;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及工作要求,承担保密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工作人员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该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及辖区法院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开展司法拍卖活动中具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承担执行案件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案的网拍辅助工作。
第九条 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同时进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十条执行法院在名单库中选定网拍辅助机构时,应当遵循“就近、便利、经济、择优”原则,在全区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抽取确定在本地区(盟市)具有经营场所的机构,一般每个法院选定不少于3家,一年签订一次总体服务协议,并将选定机构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本地区网拍辅助机构较少的,可以遵循上述原则,从全区法院名单库中选定其他机构。
个案需要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时,应当在该法院已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中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一家,委托其承担该案的网拍辅助工作。
选定网拍辅助机构时,应当通知本院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并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被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更换网拍辅助机构。执行法院决定更换网拍辅助机构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财产在自治区外的,执行法院可以从本地名单库中在拍卖财产所在地有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或拍卖财产所在地法院的名单库中随机选择网拍辅助机构并委托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采取“一案一委托”的形式,向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约定具体案件、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工作时间、收费原则及标准等,并载明执行法院承办人的联系方式、拍卖财产所有人和实际占用人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受托网拍辅助机构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草拟委托书、搬迁公告、调查令、询价函、价格告知函等文书,交执行法院审核;
(二)现场勘查,调查拍卖财产权属信息、实际占有、租赁使用及瑕疵情况,不动产产权范围以及周边配套设施、担保等权利负担及欠缴费等情况;
(三)制作拍卖照片、视频、VR全景视频、文字说明等, 视频、照片等应能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包括制作单位、拍卖财产名称等,时长一般不少于1分半钟,照片不少于8张;
(四)协助执行法院对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进行辅助服务;
(五)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竞买报名、相关政策等事项。咨询服务以评估报告书、执行法院提供的拍卖标的信息及本机构在从事网拍辅助事务中核实的该拍卖标的相关信息等为依据;
(六)提供看样服务。看样服务须经执行法院同意,看样过程中须对看样人进行现场登记,并在看样结束后立即将看样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看样时间及过程等)反馈法院;
(七)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材料,经执行法院审核同意后上传至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向社会发布;
(八)协助执行法院告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网拍的有关情况;
(九)协助办理产权变更、使用权交付等手续,拍卖财产的清场等工作;
(十)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以及电视、广播电台、户外大屏幕等渠道,展示、推介、宣传拍卖财产信息;
(十一)执行法院依法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工作。
网拍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环节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网拍成交或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按不高于以下标准向网拍辅助机构确定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网拍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将以物抵债价格作为成交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并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或变卖成交的,辅助工作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辅助工作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拍卖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向网拍辅助机构支付必要的实际支出费用,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计算标准与办法由执行法院与网拍辅助机构在出具委托书时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执行法院暂缓或中止网拍的,应及时通知受托的网拍辅助机构。
第十八条 网拍辅助机构在完成网拍辅助工作,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经执行法院审核后,支付网拍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收取辅助工作费用:
(一)拍卖财产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
(二)网拍辅助机构在开展辅助工作前,执行法院撤回委托的;
(三)其他不宜收取辅助工作费用的。
第二十条 网拍辅助工作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的,不得收取辅助工作费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对网拍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违规的行为作出处理,一至两年可启动名单库入库工作,实现对名单库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工作须尽勤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及工作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网拍辅助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法院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协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不符合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通过欺诈、贿赂等方式进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
(四)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的;
(五)提供的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六)在接受咨询、调查拍卖财产、引领看样等工作中提供虚假或者过期信息、遗漏重要信息等;
(七)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
(八)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九)向竞买人就委托协议范围内工作收取费用的;
(十)不服从执行法院监督、管理的;
(十一)网拍辅助机构、其股东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二)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期间对网拍的所有信息和执行法院提供的资料均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执行法院同意,向第三方泄漏或向社会公开发布的;
(十三)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有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的;
(十四)未经执行法院同意,与案件当事人、竞买人私自联系接触或向其收取额外费用的;
(十五)其他可以解除协议及除名的情形。
因上述情形造成执行法院、当事人或竞买人损失的,由该网拍辅助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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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情形解除委托协议后,执行法院需要更换网拍辅助机构的,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单库中。
由被除名网拍辅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等另外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被纳入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单库中。
第二十五条 执行法院应当对网拍辅助机构业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可以查看现场,约谈主要负责人,调取咨询录音,录像资料,查阅网上咨询记录,查阅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